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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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林芝市共享电单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20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征求《林芝市共享单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广大市民: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共享电单车投放运营、停放秩序及日常监管工作,破解共享电单车乱停乱放、无序投放、运维不到位等城市管理难题,提升城市精细化治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林芝市共享电单车管理办法(草案)》。该办法我局先后二次向各相关职能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进行了全面梳理完善。现将《林芝市共享电单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意见和建议者,请在2026年6月20日之前将相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林芝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一科或在我局公众号留言板上留言。联系方式:0894-5820325

附件:《林芝市共享电单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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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0日

附件:

林芝市共享电单车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共享电单车运营管理,保障公众出行安全便捷,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促进绿色出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林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共享电单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由运营企业投放、符合国家标准,为公众提供日常短距离出行的分时租赁以电力驱动的两轮非机动车。

​本办法适用于林芝市行政区域内共享电单车的投放、运营、停放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监管工作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企业主责,多方共治"的原则,促进共享电单车行业规范发展,保持城市市容交通环境整洁有序。

林芝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共享电单车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牵头,联合以下部门分工负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共享电单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学确定共享电单车的投放总量、投放区域和停放区域,对共享电单车进行总量调控、负责运营企业准入备案及服务质量考核负责运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停放秩序监管、共享电单车禁停、禁行区域的区域划定、日常巡查及联合执法。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共享电单车行业规划、城区承载容量测算等工作,明确共享电单车停放区布局原则、设置条件和设施要求。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车辆登记上牌、交通安全执法及用户违法行为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登记注册、反不正当竞争价格等市场监管领域经营行为规范,依照职责配合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对运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资源局规划部门负责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规划停放区域设置

文旅部门负责协调景区周边共享电单车管理,保障旅游秩序。

社区街道办负责本辖区停放秩序巡查、问题上报、配合执法。

运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具备开展运营服务的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平台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实现对车辆实时监控、定位、统计、精确查找等功能,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能力,配备满足车辆调度、维护、充换电需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及调度车辆;

(四)具备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和投诉处理制度,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本市对共享电单车实施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

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并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签订《共享电单车服务承诺书》共享电单车投放协议书

车辆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上牌、核发专用号牌后方可投放,无牌车辆禁止投放运营。

第八条 运营企业在投入运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主动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供运营方案进行报备,运行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运营企业营业执照及运营企业总部注册的商事主体登记信息;

(二)运营巡查维护管理、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三)重点区域、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

(四)服务质量保障及投诉处理机制;

(五)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机制;

(六)用户违规停放、骑行管控机制;

(七)与用户签订的共享电单车租赁电子服务协议、收费标准、保险办理情况;

(八)运营企业在本市的负责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办公场地信息、区域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花名册、停车点位设置底册(含站点及桩位车辆数)、车辆设备管理清单等明细。

(九)涉及运营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其他相关管理资料。

上述资料发生变更的,运营企业应自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将变更资料提交市城市管理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道路资源及旅游客流季节性需求,核定年度投放总量。

实行“动态配额制”,对运维不力、违规企业核减配额,优先向服务质量高的企业倾斜。

根据城市发展的需求每年做一次本辖区的承载能力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准入的核定数量。

第十条 运营企业终止在本市运营的,应当制定合理的退出方案,提前四十五个工作日向当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等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详细的退出方案并向社会公告。

运营企业应按照租赁服务协议约定及时、足额退还押金、预付资金余额等用户资金,并在终止运营服务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全部车辆回收,回收车辆应妥善处理,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或资源浪费,逾期未完成车辆回收的由当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清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经营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 共享电单车投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二)具有唯一性的车辆识别数字编码;

(三)具有精确查找和定位功能,配备智能通讯和车辆卫星定位功能的智能锁;

(四)在车身明显位置标识安全驾驶事项,具备安全骑行语音提示功能;

(五)不得安装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施。

共享电单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号牌、行驶证;应当配备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安全头盔,设置未佩戴安全头盔提醒,并建议设置自主断电功能。

第十二条运营企业的运营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车辆投放、转运、维修、充换电等各环节安全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对车辆进行日常运营维护,保持良好安全的车容车况,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相关规定;

)加强车辆调度管理,对无序停放、堆积停放或者在非指定区域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及时进行清理;

)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车辆出现更换、丢失、废弃等情况应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备

)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明确告知用户可停放区和禁停区等相关信息,采取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技术措施规范用户停车;

)在共享电单车停放区、车身醒目位置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中,设置禁止骑行的相关警示标语、标识;

)加强信息报送与共享,将数据实时、完整、准确、真实接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共享电单车租赁监管平台,提供车辆编号、位置信息、订单数据、车辆状态、停放线框编号、电子围栏信息等相关数据,及时接收和处理监管平台反馈的管理信息;

)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途径、处理方式和办结时限。

鼓励运营企业采用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落实服务协议和禁止对象的管理要求,对用户骑行实施有效引导和监督。

运营企业应当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开展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宣传活动。

第十 运营企业可以通过建立网格化巡查、疏导和处置制度,针对高峰时段、重大活动期间交站点、体育场馆、医院、学校、商业区等骑行或者停放需求较大、市民投诉较为集中的区域,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完成快速响应处置,避免车辆过度集中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十 运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网络、信息安全有关规定:

(一)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强化系统数据安全保护,防范违法信息传播扩散;

(二)采集的信息不得超越提供共享电单车服务所必须的范围,采集的信息和生成的相关数据应当在境内储存和使用;

(三)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当及时向属地政府、网信、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等部门报告;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 互联网租赁共享电单车应当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在提供服务前,通过租赁服务协议等形式向用户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租赁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费标准和计价方式、骑行和停放要求、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违约责任、保险等内容。

鼓励运营企业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协助办理保险理赔;鼓励建立事故赔偿机制,将事故处理流程、保险标准等在服务协议中明确。

十六下列区域不得设置共享电单车停放点或者电子围栏:

(一)消防通道、盲道、绿化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过街通道、道路交叉口转弯处及两侧十米范围内和宽度不足二米、不能满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的人行道;

(二)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门口五十米以内;

(三)大专院校、医院、居民小区、广场、步行街以内;

(四)旅游景点、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中心和大型商场等人口密集区域的出入口两侧五十米范围内;

(五)公交站点出入口五米范围内,公交场站、火车站等重要的城市交通枢纽站出入口一百米范围内;

(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共享电单车用户需实名认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使用互联网租赁共享电单车。

禁止向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解锁后的共享电单车。

共享电单车用户应当将车辆停放在线框内,并服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运营企业的管理。

共享电单车用户驾驶车辆,应当掌握车辆性能和驾驶技术,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安全骑行。

驾驶共享电单车,应当规范佩戴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安全头盔。

第十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信用档案,乱停乱放、破坏车辆等多次违规用户,运营企业可限制其使用权限或提高计费标准。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共享电单车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对运营企业守法经营、安全管理、运营维护、技术规范、公众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考核。

服务质量考核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考核结果作为投放车辆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公安、交通开展联合执法,定期公示违规运营企业名单。

公安机关对盗窃、故意损毁车辆等行为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鼓励运营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自治,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制定、推广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团体标准、行业自律公约等,强化行业服务功能,提升自律管理水平。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社会监督、秩序维护、志愿活动等方式,参与共享电单车规范治理。

第二十二条检查中发现运营企业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车辆投放。

二十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共享电单车无序停放、堆积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或者在禁停区停放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应当通知运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完毕。运营企业未能及时清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代履行情形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并立即通知运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场所取回,相关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营企业未及时整理违规停放车辆或者未及时回收故障、破损车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运营方案擅自投放共享电单车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超配额投放共享电单车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履行主体退出义务的。

    第二十六条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共享电单车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共享电单车的投放、运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6    日起施行。

  

                         

  • 技术支持:林芝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 主办单位: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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