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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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权责清单梳理表(125项)

发布时间:2023-11-29   浏览次数:   【字体: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权责清单梳理表(共125项)
时间:2023年11月27日
序号 职权类型(编码)(不填) 职权名称(项目、子项) 职权实施主体(单位名称 职权行使层级 承办机构(具体科室或受委托机关 职权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 受理条件 法定期限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免责情形(根据工作实际填写,没有的可不填 受理地点 服务电话 备注
1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燃气管理科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1.统一格式的《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申请书》;2.申请书要求附带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3.《林芝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4.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增加储罐容积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出具的联审意见;5.由燃气专业设计或咨询单位制定的设施改动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加盖申请人和制定单位公章,内容包括:1)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及与申请人签订的委托协议;2)设计、施工组织及竣工验收依据的规范、标准目录;3)设施改动后的基本情况,设施布局、规模及运行方式,请附设施布局平面图并标明各设施的具体位置及相对距离;4)设施改动工程的基本步骤、进度计划及相应的保障措施。防止设施改动工程对其它设施影响的安全措施,燃气供气的停气、置换及恢复方案。6.设施改动期间保障供气安全和服务的措施。其中分析设施改造过程中可能对用户带来的影响,以及设施改动施工对在运行设施安全的影响,制定具体的供应保障措施;7.设施改动期间控制突发事件的预案。内容应包括:组织机构、应急响应、信息报送、24小时联络方式、后续处理和人员物资保障等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燃气管理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范围内与申请对象联系,根据审核批示出具送达回证或请申请对象核对和确认。
5.事后监管责任:对燃气经营者改动的市政燃气设施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科 08945873377
2 燃气经营许可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燃气管理科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第十一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第十二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重新申请经营许可。(一)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的;(二)燃气经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八)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燃气管理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范围内与申请对象联系,根据审核批示出具送达回证或请申请对象核对和确认。
5.事后监管责任:对燃气经营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燃气经营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燃气经营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科 08945873377
3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管理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00号)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00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四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提供相关资料 15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申请表,能够反映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具体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等相关资料)。
2.审查责任: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准予许可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对临时占用公共绿地进行严格监管,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7.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8.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9.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予以公示;
10.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占用绿地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许可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1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6.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7.不按照规定依法进行材料公示的;
17.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1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1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私自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00号)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00号)第三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管理科 08945820653
4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管理科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提供相关资料 15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由);                 
2、审查责任:审核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并明确告知不同意的由),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审核同意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改变了变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档案;加强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的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5、在审批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 《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00号)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政纪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城市管理科 08945820653
5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管理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1号)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提供相关资料 15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和其他相关资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相关规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在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不准予延续应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准予许可文件(排放污水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对排水户进行严格监管,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2.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4.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城市管理科 08945820653
6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管理科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提供相关资料 15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改装、拆迁或迁移城市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书面申请报告,含单位全称、水类别、用水量、拟申请设施建筑物位置、层高、建筑面积等; 申请单位(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1/500建筑红线图,1/500工程项目总平面图,1/500给排水总平面图;自建部分的使用管材,供水设备的报表或证明,并提供安装情况的说明; 其他有关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改装、拆迁、迁移城市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相关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将初审意见上报至市政公用管理科。
3.决定责任:审批材料呈报至领导,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颁发改装、拆迁、迁移城市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许可文件,并予以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对批准的改装、拆迁、迁移城市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改装、拆迁、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改装、拆迁、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的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改装、拆迁、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管理科 08945820653
7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管理科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提供相关资料 15个工作日 .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市政设施建设施工行政许可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申请理由、施工或占道地点、期限;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规划批文及红线图(新建、扩建、改建管线及干线);桥梁管线设计资料;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施工计划及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等;拉萨市政管委统一格式的《拉萨市临时设施占道核准申报表》和《拉萨市掘路核准申报表》;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掘路施工方案和安全承诺书;工程图纸;其他有关材料其他有关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市政设施相关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范围内与申请对象联系,根据审核批示出具送达回证或请申请对象核对和确认。
5.事后监管责任:对批准的市政设施建设核准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城市道路挖掘和临时占用核准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城市道路挖掘和临时占用核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城市道路挖掘和临时占用核准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四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城市管理科 08945820653
8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管理科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六条: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提供相关资料 15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行政许可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原因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材料呈报至领导,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范围内与申请对象联系,根据审核批示出具送达回证或请申请对象核对和确认。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四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城市管理科 08945820653
9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管理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提供相关资料 15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行政许可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原因、位置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规划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书资料;设计图纸及实施方案;其他相关资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核准设立相关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范围内与申请对象联系,根据审核批示出具送达回证或请申请对象核对和确认。
5.事后监管责任:对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核准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核准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核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核准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行政法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管理科 08945820653
10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管理科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提供相关资料 15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养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相关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颁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予以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对核准处置的城市建筑垃圾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
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
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
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管理科 08945820653
11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管理科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八条: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提供相关资料 15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书面申请材料;设置户外广告、标语、宣传品的彩色效果图;户外广告、标语、宣传品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规范的证明材料;广告设置安全承诺书;其他有关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相关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范围内与申请对象联系,根据审核批示出具送达回证或请申请对象核对和确认。
5.事后监管责任:对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城市管理科 08945820653
12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管理科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八条: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提供相关资料 15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书面申请材料;设置户外广告、标语、宣传品的彩色效果图;户外广告、标语、宣传品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规范的证明材料;广告设置安全承诺书;其他有关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相关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范围内与申请对象联系,根据审核批示出具送达回证或请申请对象核对和确认。
5.事后监管责任:对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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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管理科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提供相关资料 15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行政许可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原因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材料呈报至领导,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范围内与申请对象联系,根据审核批示出具送达回证或请申请对象核对和确认。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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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管理科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提供相关资料 15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初设概算批复、投资备案表、地勘报告及证明、易地建设申请);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审批及易地建设审批相关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先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审批及易地建设审批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通过的;
3、因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进行备案审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或变更备案审核程序和条件的;
5、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管理科 08945820653
15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护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管理科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提供相关资料 15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行政许可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原因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护等原因停止供水审批相关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材料呈报至领导,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范围内与申请对象联系,根据审核批示出具送达回证或请申请对象核对和确认。
5.事后监管责任:对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护等原因停止供水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停止供水审批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停止供水审批的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停止供水服务审批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管理科 08945820653
16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管理科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提供相关资料 15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行政许可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原因、位置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规划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书资料;设计图纸及实施方案;其他相关资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核准设立相关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范围内与申请对象联系,根据审核批示出具送达回证或请申请对象核对和确认。
5.事后监管责任:对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核准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能的;
2.发现违法行为查处不当或者不予查处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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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绿化设施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或使古树名木受伤或者死亡行为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00号)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看法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四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立案责任:发现有擅自损坏城市花草树木、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有市民举报反映、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市市政管理局下属城市园林局或者协调城市管理监察支队,指定专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措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城市绿化苗木和设施遭到损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务,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00号)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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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绿地范围内进行拉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综城市合执法科 【部门规章】《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2002年9月23日)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立案责任:依据职权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呈告,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要求听证的按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规范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除当场处罚(同时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情形,应当罚缴分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立案调查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规定委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权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9.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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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对城市绿化工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00号)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立案责任:依据职权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呈告,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要求听证的按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规范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除当场处罚(同时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情形,应当罚缴分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代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立案调查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规定委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权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9.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00号)第三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20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综城市合执法科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00号) 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对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对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00号)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21 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综城市合执法科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对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对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22 对随意倾倒抛洒或堆放建筑垃圾行为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行政法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立案责任:发现随意倾倒、抛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或者有市民举报反映),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市市政管理局下属城市管理监察支队,指定专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措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务,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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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对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没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未及时上报行为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行政法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1号)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立案责任:发现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没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未及时上报的行为(或者有市民举报反映),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市市政管理局下属城市管理监察支队,指定专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措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务,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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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对经排查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行政法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七条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执法、法规部门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25 对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行政法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五条 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官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执法、法规部门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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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对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 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执法、法规部门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 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于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四条: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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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执法、法规部门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环境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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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执法、法规部门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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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对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执法、法规部门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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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对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阻扰依法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行政法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立案责任:发现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阻扰依法监督检查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市市政管理局下属城市管理监察支队,指定专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措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务,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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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燃气管理科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83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科 08945873377
32 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燃气管理科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科 08945873377
33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供气的、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擅自停业、歇业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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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燃气管理科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六条: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科 08945873377
34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燃气管理科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83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科 08945873377
35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燃气管理科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科 08945873377
36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燃气管理科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科 08945873377
37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燃气管理科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有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科 08945873377
38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燃气管理科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科 08945873377
39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迁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燃气管理科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九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迁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科 08945873377
40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设置标志、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制定城市桥梁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以及未经批准实施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五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41 对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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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线顶进、爆破作业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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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未经同意、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经过城市桥梁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44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任务,擅自修改图纸,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图纸设计、施工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部门规章】《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98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部门规章】《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98号)第四十四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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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部门规章】《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98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部门规章】《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98号)第四十四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46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未按规定期限修复竣工,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部门规章】《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98号)第四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责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部门规章】《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98号)第四十四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47 对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擅自在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管线,试刹车,特殊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使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部门规章】《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98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部门规章】《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98号)第四十四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48 未在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部门规章】《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98号)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部门规章】《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98号)第四十四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49 对不及时补缺或者修复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时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部门规章】《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98号)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部门规章】《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98号)第四十四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50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51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52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设施、场所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53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以及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54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55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规定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将垃圾运到指定场所、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保洁复位、保持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密闭、完好、整洁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56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规定处置、接收生活垃圾、处置污水、废气、废渣、粉尘、定期进行检测报告主管部门、配备人员保障处置设备、设施运行良好、处置站、场环境整洁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57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58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收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59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将垃圾交给个人和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60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61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62 对建设单位在污水、雨水分流地区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63 对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污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九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五条: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64 对排水户未取得排水管网许可证或未按照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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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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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规定监测进出水水质、报送信息、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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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处置污泥、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68 对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69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70 对未按规定从事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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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对未按规定制定设施保护方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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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对排水户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证、不按要求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停止排水并及时报告、不接受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第二十八条: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73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第三十三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74 对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务,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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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对刻划、涂污城市照明设施、擅自植树、挖土、设置其他物体、倾倒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故意打、砸、非法占用、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以及维修作业行为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第三十三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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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乱涂乱画、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不按规定倾倒、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不履行清扫保洁义务、运输货物造成泄漏、遗撒的、临街工地、停工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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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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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对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未按规定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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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对未按规定改造或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80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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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改变其性质、不按分工建设、改造、重建和维修管理城市公厕、不按要求新建、扩建或改造公厕、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标准、公厕竣工时不通知主管部门验收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部门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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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在公厕墙壁、设施上乱涂抹、刻画、张贴、破坏公厕设施设备、擅自占用或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部门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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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及市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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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85 对饮食服务经营者排放油烟污染居住环境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一十八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86 对使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家庭活动造成噪音污染、午休和夜间进行室内装修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宣传、展销、娱乐活动音量过大干扰生活环境、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架设高音喇叭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77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87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作业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77号)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88 对不具备专业技术和制作设备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省级规章】《西藏自治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八条: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制作设备,并办理《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户外广告经营活动。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89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2月24日经第29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被取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竞标。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90 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2月24日经第29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91 对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部门规章】《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1号)第十九条: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可以并处罚款。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执法、法规部门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1号)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92 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施或者施工的;(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93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公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第三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执法、法规部门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94 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公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执法、法规部门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公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95 对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公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执法、法规部门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公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96 对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部门规章】《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1号)第五条第三款: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执法、法规部门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1号)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97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 第二十八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午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可处以免10000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执法、法规部门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98 对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2月24日经第29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99 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的处罚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部门规章】《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1号)第五条第三款: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第十八条: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执法、法规部门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1号)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100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恢复原状的强制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燃气管理科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查处阶段责任: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进行依法查处;
2.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作出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报请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处理决定;
4.履行阶段责任: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处理;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不具备法定条件而实施改造、拆除行政强制措施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改造、拆除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改造、拆除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党纪政纪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科 08945873377
101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恢复原状的强制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燃气管理科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查处阶段责任: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进行依法查处;
2.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作出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报请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处理决定;
4.履行阶段责任: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处理;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不具备法定条件而实施改造、拆除行政强制措施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改造、拆除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改造、拆除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党纪政纪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科 08945873377
102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恢复原状的强制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燃气管理科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查处阶段责任: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进行依法查处;
2.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作出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报请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处理决定;
4.履行阶段责任: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处理;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不具备法定条件而实施改造、拆除行政强制措施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改造、拆除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改造、拆除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党纪政纪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科 08945873377
103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拆除的强制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查处阶段责任:对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进行依法查处;
2.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作出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报请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处理决定;
4.履行阶段责任:实施对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依法处理;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不具备法定条件而实施改造、拆除行政强制措施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改造、拆除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改造、拆除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党纪政纪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104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原状的强制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查处阶段责任:对损坏的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依法查处;
2.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作出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报请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处理决定;
4.履行阶段责任:实施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行为依法处理;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不具备法定条件而实施改造、拆除行政强制措施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改造、拆除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改造、拆除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党纪政纪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105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擅自占用或改变公厕使用性质恢复原状的强制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部门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查处阶段责任: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擅自占用或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2.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作出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报请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处理决定;
4.履行阶段责任:实施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擅自占用或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行为依法处理;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不具备法定条件而实施改造、拆除行政强制措施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改造、拆除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改造、拆除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党纪政纪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106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管理科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公式的内容,并按征收对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计征收费金额准确性。审查申请缴纳的理由、期限等。                                    
3.决定责任:开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通知单。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稽查,加强对单位和个人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合法依据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2.擅自免征、减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3.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征收的;         
4.截留、坐支、私分或者违反规定擅自开支生活垃圾处理费;                 
5.在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二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和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四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管理科 08945820653
107 车辆通过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通行费征收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管理科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十九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不得挪作他用。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阶段责任:发文告知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主体;
2.征收阶段责任:专人专岗,采用统一格式的征收凭证,进行征收;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征收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征收资金及时足额入库;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擅自改变征收范围、标准、对象、期限的;
2、擅自截留克扣、挤占挪用征收费用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城市管理科 08945820653
108 对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管理科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阶段责任:发文告知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主体;
2.征收阶段责任:专人专岗,采用统一格式的征收凭证,进行征收;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征收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征收资金及时足额入库;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擅自改变征收范围、标准、对象、期限的;
2、擅自截留克扣、挤占挪用征收费用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城市管理科 08945820653
109 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燃气管理科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检查责任: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警告、资质资格降级注销、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记入诚信档案、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相关执法部门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能的;
2.接到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后,不及时处理的;
3.发现违法行为查处不当或者不予查处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科 08945873377
110 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状况监督检查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燃气管理科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能的;
2.接到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后,不及时处理的;
3.发现违法行为查处不当或者不予查处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科 08945873377
111 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一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检查责任: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定期检查。
2.处置责任:对不符合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的,提出整改意见。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相关执法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整改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能的;
2.接到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后,不及时处理的;
3.发现违法行为查处不当或者不予查处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112 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处置企业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九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处置企业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处置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处置企业不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提出整改意见。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相关执法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整改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能的;
2.接到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后,不及时处理的;
3.发现违法行为查处不当或者不予查处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113 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1号)第十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处置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水户不按规定排放污水的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相关执法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整改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能的;
2.接到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后,不及时处理的;
3.发现违法行为查处不当或者不予查处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114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整改、通报、提请问责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相关执法部门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能的;
2.接到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后,不及时处理的;
3.发现违法行为查处不当或者不予查处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115 对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的监督检查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综合执法科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00号) 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检查阶段责任:对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等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造成森绿化规划和建设推延的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阶段责任:对违反规定,造成损坏城市绿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在执行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00号)第三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综合执法科 08945867613
116 对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管理科 【部门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公开组织推荐表彰人选;
3.审查阶段责任:对开展表彰人员或单位进行评审;
4.公示阶段责任:对表彰名单进行公示;
5.实施阶段责任:对表彰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需要组织开展表彰奖励但未开展的情形;
2不需要表彰奖励但开展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有权力和应尽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4.表彰奖励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行政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城市管理科 08945820653
117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管理科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地(市)园林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度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拉萨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拉萨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组织推荐责任:成六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受理时一次性告知补正标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审核公示责任:对条例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环节责任:按照程序报请拉萨市政府决定,以拉萨市政府或拉萨市林业绿化局名义进行表彰。同时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政纪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城市管理科 08945820653
118 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奖励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管理科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公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制定表彰方案:按相关规定,事先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奖励方案,对奖励条件、对象、金额和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下发表彰文件;
2.公示公开:公开奖励对象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3.召开表彰会议:根据各地、各单位推荐的集体和个人,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方案,认真核实表彰奖励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现场给予表彰奖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表彰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
2.未按规定对表彰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公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管理科 08945820653
119 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管理科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公开组织推荐表彰人选;
3.审查阶段责任:对开展表彰人员或单位进行评审;
4.公示阶段责任:对表彰名单进行公示;
5.实施阶段责任:对表彰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能的;
2.发现违法行为查处不当或者不予查处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城市管理科 08945820653
120 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管理科 【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公开组织推荐表彰人选;
3.审查阶段责任:对开展表彰人员或单位进行评审;
4.公示阶段责任:对表彰名单进行公示;
5.实施阶段责任:对表彰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能的;
2.发现违法行为查处不当或者不予查处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城市管理科 08945820653
121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燃气管理科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一条第三款: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表格;
5.事后责任:加强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备案条件给予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备案条件的;
4.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因监管不力,造成工作失职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科 08945873377
122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批准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燃气管理科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对燃气经营者提出的停业、歇业报告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燃气管理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范围内与申请对象联系,根据审核批示出具送达回证或请申请对象核对和确认。
5.事后监管责任:对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科 08945873377
123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管理科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表格;
5.事后责任:加强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备案条件给予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备案条件的;
4.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因监管不力,造成工作失职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管理科 08945820653
124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管理科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00号)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材料复印件;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项目不予受理、审核转报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项目予以受理并审核转报的;
3.擅自增设许可程序和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法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三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管理科 08945820653
125 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预案备案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县级 城市管理科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提供相关资料 20个工作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表格;
5.事后责任:加强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能的;
2.发现违法行为查处不当或者不予查处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城市管理科 08945820653
注:1.该表科可自行调整列宽,各填表单位需统一在A3纸(横向)上填报。
受理条件、受理地点等要素栏仅限于行政许可等依申请类型,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类型无需填报。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目录
(目录,共125项)
职权类别及数量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数量 备注
行政许可
(16项)
1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燃气管理科
2 燃气经营许可
3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2 城市管理科
4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5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6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7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3
8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9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10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1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12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13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14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15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护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16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行政处罚
(82项)
17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绿化设施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或使古树名木受伤或者死亡行为的处罚 城市综合执法科
18 对绿地范围内进行拉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19 对城市绿化工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20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21 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22 对随意倾倒抛洒或堆放建筑垃圾行为的处罚
23 对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没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未及时上报行为的处罚
24 对经排查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处罚
25 对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26 对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
27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处罚
28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
29 对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30 对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阻扰依法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31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燃气管理科
32 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处罚
33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供气的、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擅自停业、歇业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34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35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36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37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38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39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迁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处罚
40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设置标志、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制定城市桥梁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以及未经批准实施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处罚 城市综合执法科
41 对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42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线顶进、爆破作业的处罚
43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未经同意、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经过城市桥梁的处罚
44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任务,擅自修改图纸,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图纸设计、施工的处罚
45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46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未按规定期限修复竣工,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47 对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擅自在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管线,试刹车,特殊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使的处罚
48 未在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49 对不及时补缺或者修复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时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50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51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52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设施、场所的处罚
53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以及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54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55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规定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将垃圾运到指定场所、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保洁复位、保持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密闭、完好、整洁的处罚
56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规定处置、接收生活垃圾、处置污水、废气、废渣、粉尘、定期进行检测报告主管部门、配备人员保障处置设备、设施运行良好、处置站、场环境整洁的处罚
57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58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收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59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将垃圾交给个人和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60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61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62 对建设单位在污水、雨水分流地区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63 对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污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64 对排水户未取得排水管网许可证或未按照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65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的处罚
66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规定监测进出水水质、报送信息、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67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处置污泥、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68 对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69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处罚
70 对未按规定从事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71 对未按规定制定设施保护方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72 对排水户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证、不按要求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停止排水并及时报告、不接受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73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74 对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75 对刻划、涂污城市照明设施、擅自植树、挖土、设置其他物体、倾倒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故意打、砸、非法占用、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以及维修作业行为的处罚
76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乱涂乱画、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不按规定倾倒、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不履行清扫保洁义务、运输货物造成泄漏、遗撒的、临街工地、停工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77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78 对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未按规定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79 对未按规定改造或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的处罚
80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81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改变其性质、不按分工建设、改造、重建和维修管理城市公厕、不按要求新建、扩建或改造公厕、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标准、公厕竣工时不通知主管部门验收的处罚
82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在公厕墙壁、设施上乱涂抹、刻画、张贴、破坏公厕设施设备、擅自占用或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83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及市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处罚
84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的处罚
85 对饮食服务经营者排放油烟污染居住环境的处罚
86 对使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家庭活动造成噪音污染、午休和夜间进行室内装修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宣传、展销、娱乐活动音量过大干扰生活环境、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架设高音喇叭的处罚
87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作业的处罚
88 对不具备专业技术和制作设备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的处罚
89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处罚
90 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91 对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处罚
92 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罚
93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94 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95 对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96 对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罚
97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处罚
98 对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强制(7项) 99 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的处罚 城市综合执法科
100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恢复原状的强制 燃气管理科
101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恢复原状的强制
102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恢复原状的强制
103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拆除的强制 城市综合执法科
104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原状的强制
105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擅自占用或改变公厕使用性质恢复原状的强制
行政征收(3项) 106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城市管理科
107 车辆通过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通行费征收
108 对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行政检查(7项) 109 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燃气管理科
110 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状况监督检查
111 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综合执法科
112 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处置企业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3 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4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115 对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的监督检查
行政奖励
(5项)
116 对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城市管理科
117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18 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奖励
119 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120 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其他类
(5项)
121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 燃气管理科
122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批准
123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城市管理科
124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125 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预案备案
  • 技术支持:林芝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 主办单位: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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