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职权名称: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护等原因停止供水审批 |
职权编码: |
29LZSZJ XK-17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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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咨询电话: |
0894-5820653 |
职权依据: |
< p>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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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行政许可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原因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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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按照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护等原因停止供水审批相关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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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材料呈报至领导,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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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范围内与申请对象联系,根据审核批示出具送达回证或请申请对象核对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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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护等原因停止供水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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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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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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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停止供水审批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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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说明不受理停止供水审批的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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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停止供水服务审批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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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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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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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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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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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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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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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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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p> 一、许可范围: 巴宜建成区;< /p>
< p> 二、申请条件: (一)工程施工需要停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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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备维修需要停止供水;< /p>
< p> 三、申请材料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护等原因停止供水申请报告。< /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