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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职权名称: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职权编码: 29LZSZJ XK-2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咨询电话: 0894-5873377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第十一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第十二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重新申请经营许可。(一)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的;(二)燃气经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八)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燃气管理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范围内与申请对象联系,根据审核批示出具送达回证或请申请对象核对和确认。
5.事后监管责任:对燃气经营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占用绿地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许可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00号)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申请条件:具有《城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583条)第五条的条件;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有国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人员资格证书(站内工作人员、运输人员、城区内送气人员)

3.总平面布置图

4.林芝环境保护局批复、县人民政府批复、县商务局批复、市商务局批复、市发改委批复

5.消防大队验收证书

6.防雷检测报告

7.压力容器检验证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8.县各单位验收人员名单

9.竣工资料

10.公司章程

11.公司购气及送气合同、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1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平面土地证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3.验资报告、公司管理手册

14.劳动合同

15.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16.气瓶充装许可证

17.环境影响报告表

18.燃气站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19.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0.财产险和火灾公众责任险证明



流程图:
  • 技术支持:林芝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 主办单位: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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