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职权编码: | 29LZSZJ CF-29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咨询电话: | 0894-5820653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98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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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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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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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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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一、违法违规行为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行为; 二、处罚种类 :(一)责令限期改正、警告;(二)罚款。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