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绿化设施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受伤或者死亡行为的处罚 | 职权编码: | 29LZSZJ CF-1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咨询电话: | 0894-5889552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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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擅自损坏城市花草树木、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有市民举报反映、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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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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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务,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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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违法违规行为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2、处罚种类 责令整改、罚款。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