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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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 |
职权编码: |
29LZSZJ CF-64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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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咨询电话: |
0894-5886456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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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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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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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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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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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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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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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后还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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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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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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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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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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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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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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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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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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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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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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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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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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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p> 一、违法违规行为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行为;< /p>
< p> 二、处罚种类: 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