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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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职权编码: |
29LZSZJ ZS-3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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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咨询电话: |
0894-5820653 |
职权依据: |
< p>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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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发文告知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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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收阶段责任:专人专岗,采用统一格式的征收凭证,进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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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征收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征收资金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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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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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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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改变征收范围、标准、对象、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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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擅自截留克扣、挤占挪用征收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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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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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 p>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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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p> 一、征收对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 /p>
< p> 二、征收条件: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 /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