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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奖励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奖励 职权编码: 29LZSZJ JL-3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咨询电话: 0894-5820653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公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br> < p> < /p>
责任事项: 1.制定表彰方案:按相关规定,事先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奖励方案,对奖励条件、对象、金额和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下发表彰文件; < br> 2.公示公开:公开奖励对象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 br> 3.召开表彰会议:根据各地、各单位推荐的集体和个人,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方案,认真核实表彰奖励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现场给予表彰奖励。 < br>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br> < p> < /p>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br> 1.未严格按照表彰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 < br> 2.未按规定对表彰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 br>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 br>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 br>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p> < /p>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公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br> < p> < /p>
备注: < p> 一、受理范围: 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p> < p> 二、受理条件: 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供水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符合奖励条件;< /p> < p> 三、提供材料 :1、在城市供水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资料;2、对取得成绩进行说明的材料;3、已获得的表彰材料。< /p>
流程图:
  • 技术支持:林芝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 主办单位: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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