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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职权编码: 29LZSZJ JL-1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咨询电话: 0894-5820135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p> < /p>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制定奖励方案; < br> 2.组织推荐责任:公开组织推荐表彰人选; < br> 3.审查阶段责任:对开展表彰人员或单位进行评审; < br> 4.公示阶段责任:对表彰名单进行公示; < br> 5.实施阶段责任:对表彰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 br>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p> < /p>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br> 1.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能的; < br> 2.发现违法行为查处不当或者不予查处的。 < br>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br> < p> < /p>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p> < /p>
备注: < p> 一、受理范围: 各县(区)按照属地管辖进行奖励;< /p> < p> 二、受理条件: 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符合奖励条件;< /p> < p> 三、提供材料: 1、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资料;2、对取得成绩进行说明的材料;3、已获得的表彰材料< /p>
流程图:
  • 技术支持:林芝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 主办单位: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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