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类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职权名称: | 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职权编码: | 29LZSZJ JC-5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咨询电话: | 08945820653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1号)第十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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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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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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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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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