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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处置企业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类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职权名称: 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处置企业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29LZSZJ JC-4
子项:
行使主体: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咨询电话: 08945820153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九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处置企业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处置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处置企业不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提出整改意见。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相关执法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整改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能的;
2.接到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后,不及时处理的;
3.发现违法行为查处不当或者不予查处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行政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流程图:
  • 技术支持:林芝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 主办单位: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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