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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职权名称: 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29LZSZJ JC-1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咨询电话: 08945873377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警告、资质资格降级注销、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记入诚信档案、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相关执法部门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能的;
2.接到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后,不及时处理的;
3.发现违法行为查处不当或者不予查处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
  • 技术支持:林芝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 主办单位: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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