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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林芝市市政管理局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02 21:08
来源:市市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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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市政党组发〔201847

     

关于印发《林芝市市政管理局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办(局、队):

《林芝市市政管理局办公会议制度》已进行修改完善,经局2018年第15次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林芝市市政管理局办公会议制度》

                          中共林芝市市政管理局党组

                                201882


林芝市市政管理局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党组领导下的局长负责制,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长办公会议是对全局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的重要会议,必须严格遵守“个别酝酿、集体讨论、民主集中、局长决定”的原则,局长对全局行政工作全面负责,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三条 主要研究事项:

(一)研究讨论贯彻落实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重要文件精神等事宜。

(二)研究讨论国家投资、市财政投资和其他渠道投资的2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市政项目建设事宜,包括项目建设内容、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

(三)研究讨论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含本数)5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城市管理维护费用使用事宜。

1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城市管理维护费用使用事宜,由具体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分管党组班子成员审核后,经局财务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研究单项支出2万元以上(含本数)5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办公经费使用事宜。

    单项支出2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办公经费使用事宜,经具体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分管党组班子成员审核后,经局财务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五)研究项目建设监理费用1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设计费用2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建设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选定事宜。

(六)研究讨论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重要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起草、制定、颁布实施等事宜。

(七)研究讨论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城市管理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事宜。

(八)需局办公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四条 议事程序。局长办公会议坚持“会前充分准备,会中议题集中,会后检查落实”的程序,确保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

第五条 研究议题:

(一)开会前两天由局办公室通知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将会议研究的议题,经分管领导审阅后提交局办公室,报请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审定后,由局办公室拟制会议通知(开会时间、地点、参加范围、研究议题),通知各参会人员。确需临时增加的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二)会议议题确定后,需要会议成员阅看的文件、统计表、图纸、照片等资料,应由议题涉及的部门准备。

第六条  会议的召开:

(一)局长办公会议一般为周一召开,每周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由局长临时决定开会时间。

(二)局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要问题,作出重大决策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

(三)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局长因故不能到会,应由局长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

(四)局长办公会议参加成员为:局长、副局长和其他班子成员。局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机关科室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根据需要列席议题。

(五)局长办公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等人员利益时,有关成员应予回避。

(六)局长办公会议应设专人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七条  议事决定或决议:

(一)局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的过程,必须体现决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需要决定的事项必须充分讨论,在一半以上会议成员同意的基础上,由局长提出决定性意见。遇争议较大、不能马上确定的事项,应暂缓做出决定,由局长安排会下分别交换意见后,待下次局长办公会议再定。

(二)局长办公会议决议或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经参会人员审阅、主持人签批后存档。议事结果由局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执行。

(三)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 决议的执行:

(一)局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和决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通过正常渠道反映。

(二)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按照行政领导分工,由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认真贯彻落实。局办公室负责督办、检查、协调解决落实中的问题。局纪检组负责做好督导检查工作。

(三)如确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决定执行时,应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重新讨论;紧急情况可由局长征求有关局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并在下次局长办公会议上通报。

第九条  情况反馈:

(一)局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承办部门或人员需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局办公室。

(二)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落实的,承办部门或人员要及时向局长或分管领导说明情况和理由,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朱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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