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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市政管理局“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2018-08-02 21:03
来源:市市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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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市政党组发〔2018〕46号

关于印发《林芝市市政管理局“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办(局、队):

《林芝市市政管理局“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已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局2018年第15次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林芝市市政管理局“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

                          中共林芝市市政管理局党组

                              2018年8月2日


林芝市市政管理局“三重一大”事项议事

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区党委(党组)工作的意见》(藏党发〔2016〕26号)、《中共林芝市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委常委会建设的意见》(林党发〔2017〕1号)和《中共林芝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林党发〔2017〕2号)以及《林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林芝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的通知》(林政发〔2017〕7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加强权力监督制约,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等事项的范围和程序,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党组班子各成员、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局机关管理运转过程中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战略规划部署、关系党员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城市管理方面重要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林芝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立足市政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确保上级党委、政府会议文件精神和部署要求执行到位、落实到位。

(二)研究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综治维稳工作、民族宗教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环境保护工作、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机要保密工作、信访工作、群团工作以及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涉及重大体制机制改革,特别是重要工作制度、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废、改、立事宜。

(四)研究本单位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任务。

(五)研究机构设置、变更、合并,机关权责清单等事宜。

(六)研究相关表彰奖励、惩处事项。

(七)研究全局财务年度决算、预算的申报和调整。

(八)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涉及人事调整、人员招聘、录用、干部职务调整、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等。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研究局管干部的推荐、人事任免、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事宜。

(二)研究市政一线工人的选聘任用工作和市政干部职工的离退休、纪律处分、岗位调整等事宜。

(三)党组班子成员职责分工调整、重要领导小组调整事宜。

(四)局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五)国家和自治区以及市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六)推荐申报市级以上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七)属于干部任免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是指申报涉及中央投资、自治区投资、市财政投资的重大市政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研究市政项目建设中长期规划、计划、方案,向自治区住建厅申报的重大项目和我局担任法人的重大市政项目盘子、项目设计方案的确定和上报事宜。

(二)研究我局承担的市政各类规划事宜。

(三)研究督促落实国家、自治区、林芝市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四)研究超过项目总投资10%的方案(设计)变更、资金追加等情况。

(五)重大市政项目的听证、公示制度落实情况。

(六)研究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400万元以下的重大项目资金安排落实事宜;超过400万元(含400万元)的项目,以招投标形式确定施工单位。

(七)研究监理费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设计费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选定事宜。

(八)属于重大项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涉及市政专项经费和市政公用经费的大额资金支出使用事宜。

(一)通报年度财政核拨的预算经费和每半年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二)托管运营费、城市路灯电费、水费、城市管理维护费等日常运行管理费用按财政规定执行,每季度通报1次支出情况。

(三)研究城市管理维护费使用方案。根据方案,单项维护费用5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后执行。

(四)研究单项支出5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办公经费事宜。

(五)研究市政一线工人绩效考核资金的考评发放事项,根据《林芝市市政管理局一线岗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六)其他需党组会议研究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形式及基本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采取召开党组会等形式作出决策。

第九条 会议决策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票决等表决方式。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具体承办科室(办、局、队)提出建议意见,经部门分管领导审议、党组书记审定后列为会议议程,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党组书记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对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党组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广泛深入调查研究,透彻了解决策事项重要性、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提出切合实际的意见和建议。提交党组会之前,应征询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意见,广泛开展民主协商。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论证、决策评估。选拔任用干部,应事先征求纪检部门意见,并保证纪检部门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对与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干部职工参与度,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议“三重一大”事项之前应提前一天通知党组班子成员和列席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干部任免材料、纪律处分材料除外)应同时送达,便于党组班子成员对有关事项审议进行必要的会前准备。

第十三条 讨论重大事项时坚持“四不决策”,即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不决策,没有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的不决策,没有开展论证评估的不决策,没有经过充分酝酿的不决策。

第十四条 局党组会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局党组书记主持,班子成员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任免,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重要干部的任免,经由局党组会讨论决定,并采用票决制方式。若成员意见分歧较大,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涉及群众利益的“三重一大”事项。会前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第十六条 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集体决策时讨论和表决情况应原原本本记录并存档。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党组班子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责任人等。会后印发会议纪要,并与会议记录一起存档备查。局办公室应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组织列席旁听。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根据议题内容和需要,视情况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部门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党组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组书记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局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执行落实。

第十九条 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第二十条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定,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党组会集体复议,作出新的决策,并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局党组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纪检部门要加强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评估,定期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目标考核、班子考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真正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确保决策过程科学民主和结果公正合理。

第二十五条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党组班子成员对决策方案逐一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党组班子成员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三重一大”事项表决时,赞成票应超过到会党组班子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班子成员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四章 决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局党组应及时向市委和市纪委以及市委组织部报告“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将其列入党组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责重要内容。局党组班子成员应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并负责抓好各分管领域“三重一大”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各部门对涉及重要业务领域“三重一大”事项,要事先认真研究,形成明确意见,及时向党组请示报告。对党组研究决定的事项,要坚决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局党组。

第二十八条 局纪检组、政工人事部门、办公室加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将各部门执行局党组决策情况作为部门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重要内容,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局党组。

第二十九条 局办公室应定期对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督查情况及时向局党组和党组书记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条 局机关干部职工、各部门违反本制度,导致局党组重大决策失误或者执行决策不力的,由局纪检组联合政工人事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进行问责,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责任追究方式有: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朱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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