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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燃气领域安全生产三年提升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4 21:10
来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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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燃气领域安全生产三年提升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根据林芝市安委会办公室转发《意见》的通知要求,为加强我市燃气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通过学习宣传《意见》、开展安全检查、规范管理等工作,推动燃气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努力实现我市燃气行业绝对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制定学习贯彻《意见》的具体措施,具体如下:

一、认真开展《意见》的学习宣传

《意见》是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第一部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液化石油气为易燃易爆危险品,直接影响着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以及城市的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燃气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首先,市燃气管理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及林芝市森绿液化气站、众城液化气配送公司进行深入学习,并制定燃气领域三年提升行动的具体措施;其次,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组织燃气企业对《意见》进行认真学习,并于415日前上报学习情况。通过认真学习使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及燃气企业以防控系统性安全风险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着力解决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推动燃气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林芝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燃气领域三年提升行动具体措施

(一)时间安排:第一阶段,2020415日至831日,为燃气企业自查阶段,企业根据检查内容逐一对照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列出整改时间表,整改完成后,将情况及时报燃气主管部门。

第二阶段,202091日至1231日,县(区)燃气主管部门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主管部门检查企业自查及整改情况,同时将检查情况报送市燃气管理科。

第三阶段,202111日至831日,市燃气管理科检查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及企业学习贯彻《意见》及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并对检查整治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

第四阶段,202191日至20221130日,检查整改“回头看”阶段,主要由市、县(区)两级燃气管理部门对三年提升整治情况进行再检查,督促企业再整改,圆满完成燃气领域三年提升整治工作。

(二)检查内容:一是深入开展“证照”核查。主要检查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及充装许可证申领更换情况,检查“两报告”,主要检查燃气站消防验收报告、安全设施验收报告。检查气站“三同时”手续是否完备;

二是人员资质检查。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检查企业是否具有2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充装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是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标准;

四是检查各种制度是否健全。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看有无安全生产责任制、燃气购销管理制度、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等;

五是检查教育培训情况。检查企业管理人员培训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检查“三级”安全教育情况,所有新上岗职工强制按受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日常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20学时;

六是检查各种档案台账是否齐全。主要查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记录档案、安全培训档案、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台账、安全事故档案和台账、应急预案演练台账,特种设备设施检查、维护、保养台账(包括罐体、压力表、安全阀、液位计、气瓶等),安全费用使用台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档案台账;

七是检查安全费用提取情况。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的比例,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提取4%,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提取2%

八是检查企业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情况;

九是检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及修订情况并经专家进行评审(附评审纪要及专家名单)情况,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报备燃气主管部门;

十是安全标志设置情况。作业场地、设备设施上有无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十一是检查用电、报警等设施。报警设施、用电、灯具是否符合要求(灯具、线路、监控必须防爆);

十二是其它方面。检查库房门、配电室门是否向外开启,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作业场地是否安装静电释放桩,员工是工作期间是否着防静电服,检查作业场所与生活区的安全距离是否达到要求,检查抽残及残液处理情况。规范燃气配送车辆和人员管理;依法淘汰、更换落后陈旧老化设备设施,规范气瓶检测工作,对不符合国家建设标准的气站进行选址搬迁,依法查处举报案件。

三、工作要求

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各燃气企业要高度重视,按三年提升措施认真抓好检查整改落实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列出清单逐一消号整改,并将工作开展情况于每月25号报市燃气管理科(联系人:谭腊念,08945873377)。对工作进展缓慢,检查整改不到位的县(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朱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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