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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林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章

发布时间:2023-03-06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了方便广大市民深入学习和广泛宣传、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规章,现将《林芝市城市容貌标准》、《林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予以转载,以供大家学习使用。

林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减量化实施计划,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绿色认证制度,鼓励商品减量化包装、餐饮适当消费、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对垃圾减量行为给予奖励,推动垃圾减量。

第十五条商品包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避免过度包装。

第十六条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用品。

住宿、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主动为消费者提供一次性使用的牙具、拖鞋、梳子、剃须刀、指甲锉、洗发水、沐浴露等日用品。

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应当设置提示牌,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使用的筷子、调羹等餐具。

第十七条提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实行绿色办公,使用可循环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杯具、餐具等用品。鼓励其他企业、社会组织推行绿色办公。

第十八条快递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回收利用等工作,参与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推动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研发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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