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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林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八章及第九章

发布时间:2023-03-14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了方便广大市民深入学习和广泛宣传、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规章,现将《林芝市城市容貌标准》、《林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予以转载,以供大家学习使用。

林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八章责任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的,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移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第106条之规定进行相关处罚。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第111条之规定进行相关处理。

个人受到罚款处罚的,可以申请参加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安排的垃圾分类社会志愿服务,志愿服务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免除罚款处罚。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5条之规定,进行相关处罚。

(一)人员和生活垃圾收集设备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未按时分类收集和运输生活垃圾的;

(三)经转运站转运未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

(四)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管理台账的;

(五)未制定应急方案的。

第四十七条处置单位在约定服务期内擅自停止处置生活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6条之规定,进行相关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各县(区)及县(区)级以上开发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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