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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林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

发布时间:2023-03-06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了方便广大市民深入学习和广泛宣传、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规章,现将《林芝市城市容貌标准》、《林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予以转载,以供大家学习使用。

林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林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利用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日常生活生产危险废物,包括废弃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血压计、温度计,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其他垃圾(即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包括普通无汞电池、烟蒂。

工业废弃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理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实行政府主导、全民参与、源头减量、属地负责、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五条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制度,综合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和土地供给。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生活垃圾管理设施规划布局,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建设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因地制宜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划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区域,动员辖区内单位、家庭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对其辖区内的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生活垃圾运输工具、转运站、处置场所等重点区域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灭杀,防治污染环境和病毒传播。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引导媒体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文明单位目标绩效考核范畴,作为年度考核任务。

市发改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负责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市财政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资金保障,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的保障工作。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收集、贮存、转运、处置进行监督管理。并对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

市教育部门负责编制幼儿园、小学、中学版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读本,将垃圾分类教育纳入教育体系,开展学校、家庭、社会互相实践的活动,组织全市所有学校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实施校园垃圾分类检查考评制度。

市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城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生活垃圾等处置设施规模、技术工艺论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卫健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卫生创建考核、卫生先进单位考核评比、健康教育宣传范围;督促、监督我市各类医疗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严防将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市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站点)做好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团市委负责组织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志愿者团队和开展志愿者服务进校园、进社区、进寺庙活动,引导、协助群众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和管理的公益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意识。

其他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业务知识学习,组织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开展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单位和个人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自觉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并依法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全社会凝聚广泛共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八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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