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政府信息公开

详解《林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章

发布时间:2023-03-06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了方便广大市民深入学习和广泛宣传、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规章,现将《林芝市城市容貌标准》、《林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予以转载,以供大家学习使用。

林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发改、住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负责部门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应当与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明确生活垃圾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选址布局和规模、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设置卫生填埋、厨余垃圾处置等分类处置场所。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制定收集容器配备,更新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分类收集容器的标准、标识、设施规范和投放规则等,并向社会公布。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生活垃圾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未配套建设的,不得交付使用。

现有不具备分类功能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尘、防噪音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规定的标志,便于识别和投放。

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配置规范。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配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三)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由主管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四)已建住宅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

(五)农牧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设置:

(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住宅、商业场所等区域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公共场所、城市道路等区域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场所、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场所应当设置厨余垃圾密闭收集容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迁移或者损坏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因建设确需拆除的,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审查批准后,按先建后拆和不低于原面积的原则,由拆迁单位负责重建。确有困难不能原址重建的,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易地安排建设,建设费用由拆迁单位承担。

  • 技术支持:林芝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 主办单位:林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