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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林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七章

发布时间:2023-03-14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了方便广大市民深入学习和广泛宣传、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规章,现将《林芝市城市容貌标准》、《林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予以转载,以供大家学习使用。
林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市政府考核指标,并定期公布结果。

第三十八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服务企业等级评价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的从业条件、作业实施、履行协议、台账和数据报送,以及分类收集和处置的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置效果进行评议。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联动配合。

第四十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可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四十一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四十二条在申报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时,申报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和实施情况列入申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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