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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林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五章

发布时间:2023-03-14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了方便广大市民深入学习和广泛宣传、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规章,现将《林芝市城市容貌标准》、《林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予以转载,以供大家学习使用。

林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五章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第二十六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压缩式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对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收集、运输;

(三)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四)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

(五)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密闭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六)收集、运输车辆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七)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八)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九)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备案;

(十)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对拒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应当报告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拒收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生活垃圾。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进行分类。对拒不分类的生活垃圾应当拒绝接收,并报告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拒收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生活垃圾。发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分类,对拒不分类的生活垃圾应当拒绝接收,应当报告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分类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置,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厨余垃圾等可降解有机物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处置,开发成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

有害垃圾实行强制性回收,应当交由经核准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加以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卫生填埋或者焚烧。

第三十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在约定服务期内,不得擅自停止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因特殊事由暂停或者在协议期限内需要停止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无法正常作业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应当第一时间告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

第三十一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急预案。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单位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备案。

因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正常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的,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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