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芝市城区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提示
广大市民及各用水单位:
根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税〔2017〕20号)和区审计整改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林芝市城区自2024年10月1日起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
征收范围涵盖城区集中供水区域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非居民用水(如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经营性活动用水)及居民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及相关福利机构、学校师生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委托林芝市净源水务集团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按月收取结算后缴入财政专户。征收标准为居民每吨0.95元,非居民每吨1.4元。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相关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置等,遵循“污染者付费”原则。
愿广大市民朋友们积极配合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共同为林芝市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特此公告。
附件:林芝市城市管理局 林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林芝市
财政局关于征收林芝市城区污水处理费的通告(林城
管发〔2024〕30号)
林芝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10月12日